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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达中民初字第33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初字第3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男,出生于1991月12日23日,汉族,达州市好一新三楼505号家电商行业主,住达州市好一新三楼505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12230274。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家良,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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