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古X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X川,男,汉族,1957年6月30日出生,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阮少鹏、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X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