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初字第3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裕。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家良,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宗裕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