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郇郇,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周永珍,女,汉族,原天长市爱心大药房业主,经营场所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天铜路。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天长市爱心大药房现经营业主系王薇,其于2009年就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在天长市爱心大药房购买“珍亮”滴眼液并进行公证的时间是2012年4月13日,此时天长市爱心大药房的经营业主为王薇,而非周永珍。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起诉周永珍侵犯其“珍视亮”注册商标权属主体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琰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