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6364号原告杨椿林。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日月童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下旺桥堍。
法定代表人汪遵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本院受理原告杨椿林诉被告无锡市日月童神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日月童神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日月童神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由日月童神公司销售,世纪卓越公司仅提供销售网络平台,不是本案适格的共同被告,不应依据世纪卓越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应当依据日月童神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之一世纪卓越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依据世纪卓越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世纪卓越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共同被告,需通过案件实体审理方能确定,但不影响本案依据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
综上,日月童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无锡市日月童神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