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兵,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北京金日旭升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建兵与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一新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008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兵与被上诉人厦门一新公司均称双方已就本案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厦门一新公司不再向徐建兵就本案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上诉人徐建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建兵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建兵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徐建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