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2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瑞、王玉华,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护驾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闫春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女,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护驾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