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39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临山公寓1号楼门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T。
法定代表人:颜金伙。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网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伙火十号”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一家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美丽春城——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其主要产品有周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人体润滑剂、洁阴洗剂、补水喷雾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74170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另在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2897494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涉案商标洗发水产品,在行业上拥有良好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经过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网上注册了一家名称为“伙火十号”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商品ID:93936463510)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2、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3、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舒霖”。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设立于2002年6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液体消毒剂、液体抗抑菌洗剂、化妆品(发用类、护肤类)、生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
2019年1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28974940A号“舒霖”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即化妆品用香料、芳香油、化妆用玫瑰油、成套化妆品、柔肤水等,有效期截至2029年1月20日。
经原告宣传推广,原告品牌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调查发现,拼多多网名称为“伙火十号”的店铺宣传销售产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商品ID:93936463510)洗发水产品,该店铺在产品网店将“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了“舒霖”字样。
原告对此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经查,“伙火十号”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该网店营业执照信息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诉请保护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被告在拼多多开设店铺后,且在洗发水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被告在其网店宣传的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产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系原告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权利的保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声誉、被告的设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区域、侵权的性质和程度,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应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28974940A号“舒霖”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拼多多网店“伙火十号”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舒霖去屑止痒控油洗发水去屑神器头皮屑香味持久留香蓬松男女正”的商品中使用“舒霖”标识;
二、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枣庄糖门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