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592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3045-4。
法定代表人王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秋江,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金林,系昆山市周市镇富旺五金涂料批发部业主。
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