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张柳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庆永,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田丽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龙,重庆君融���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重庆天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