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邬仲良、黄康壮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22号
案件名称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邬仲良、黄康壮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邬仲良,黄康壮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卫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双溪。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仲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雪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壮。

上诉人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邬仲良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邬仲良分别于2014年3月27日、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邬仲良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邬仲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凌卫东、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邬仲良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