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8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赵寄商店,住,住宁乡县玉潭镇沙河市场**/div>经营者:赵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赵寄商店(经营者赵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核实被告信息,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