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奥飞动漫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被告沈伟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撤回对被告沈伟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