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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中山市富恒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3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中山市富恒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中山市富恒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负责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恒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圩仔文昌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15855-X。

法定代表人:林昌明。

在本院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恒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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