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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260号
案件名称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260号罪犯曾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26日提出减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某已缴纳罚金三千元,申报罚金57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3年6月表扬;

2013年12月表扬;

2014年1月记功;

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12月嘉奖;

2014年1月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释放呈批表、减刑释放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属缴纳罚金三千元,申报罚金57000元,提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某某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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