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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仑知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8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孙冰。

委托代理人:方超强。

被告: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IGELMORGAN。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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