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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安庆与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盐知民初字第0015号
案件名称巫安庆与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巫安庆,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巫安庆。

委托代理人王书赟、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盐城市亭湖区龙驹电动车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薛成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安庆与被告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盐城市亭湖区龙驹电动车经营部)、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安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安庆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巫安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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