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巫安庆。
委托代理人王书赟、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盐城市亭湖区龙驹电动车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薛成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安庆与被告祥龙电动车盐城专卖店(盐城市亭湖区龙驹电动车经营部)、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安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安庆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巫安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