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4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霞。
委托代理人蓝献平(特别授权),系郑玉霞丈夫,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