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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198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9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系奎文区**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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