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5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何召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发,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