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26号原告:林秀燕,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飞之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大姜村委虎形村小组54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林秀燕与被告分宜飞之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分宜飞之扬贸易有限公司注销。
原告林秀燕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秀燕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燕撤回对被告分宜飞之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秀燕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