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98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楷,女,1987年7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诗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斐珞尔公司)诉被告范楷、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楷、口袋时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珞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