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民初783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联系方式:137××××****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诉讼代理人陈旭云,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荣成烟酒店,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达美苑1、2、5、9-12栋一层商业103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岳麓区荣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荣成烟酒店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