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76号罪犯许淑莲,原,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淑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建议称,罪犯许淑莲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淑莲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
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淑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淑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