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林真贵,住址广东省揭东县锡场镇。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赖伟宣。
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正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华,住址湖北省黄梅县,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环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真贵诉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真贵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真贵撤回对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