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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王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王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王永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8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永刚。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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