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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林与王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33号
案件名称郭东林与王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东林,王晓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33号原告郭东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被告王晓阳委托代理人王晓晓原告郭东林与被告王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林委托代理人李红、被告王晓阳委托代理人王晓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要诉称,原告是商标“以纯”的注册人。

被告以“淘淘1号旗舰店”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青春永驻清爽一夏”的网店,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以纯”商标的各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原告开设或者原告授权开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商誉造成了很大伤害。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主要辨称,首先原告指控本店擅自销售“以纯”商标的各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本店是原告开设或者原告授权开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使用店名是“青春永驻清爽一夏”,并非用以纯或类似商标;

所有销售的服装吊牌并无使用“以纯”相近或类似的字样,都是原厂家批发商的牌子舒雪儿或酷流;

在宝贝详情也就是衣服属性介绍里面包含了对于衣服的材料产地以及品牌等基本属性介绍,我们也明显注明了其品牌对应的是舒雪儿或酷流,并未使用以纯或相类似字眼,加上服装图片详情页可以明显看到服装商的吊牌和领标是被告自有品牌,消费者很容易辨认本店所售服装。

面对消费者咨询本店客服也一再声明衣服与以纯无关是自有品牌正品;

对于以纯字眼的引入,本店仅留在部分商品标题搜索描述中如“朵以纯”、“以纯韩版版型”字样,其中本店涉及到的每款衣服的标题都至少写了两个或者以上的品牌,大家都知道同一件衣服不可能同时是2个或者以上同类型品牌,这也是潜在告诉消费者衣服不可能是以纯或者以上某一个品牌,所以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意图。

综上,被告明确透露给消费者衣服与以纯无关,消费者自己在购买过程中并未因产品介绍的标题所引入的以纯两字眼造成所购误解或对以纯品牌的不利影响,更别说普通消费者误认本店是原告开设或者原告授权开设。

原告指控本店擅自销售“以纯”商标的各款服装,使消费者误认为本店是原告开设或者原告授权开设,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系学生,课余时间开设网店赚取生活费,仅在商品描述中引用了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以纯字眼,且仅一个月时间,主观上没有侵权意图,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没有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原告提出的赔偿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证明原告是“以纯”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驰名商标认定,证明“以纯”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证据3、电子投诉记录,证明淘宝公司受理原告的投诉,并对侵权链接作出相应处理;

证据4、披露王晓阳信息的邮件,证明淘宝工商对侵权链接作出处理后,提供被告在淘宝网注册时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证据5、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淘宝网店铺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标识的服装,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且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商标商誉;

证据6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及律师费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4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5是相对于50多家淘宝店主提供的,针对被告店的针对性不强,是淘宝自行摘取的关键词,被告销售的是服装品牌系舒雪儿、酷流。

证据6对发票的针对性有异议,只写了公证费,而并没有体现是对“青春永驻清爽一夏”进行的公证费,同时起诉50多家淘宝店主进行公证,律师费用高。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网页截图的光盘及彩页,证明被告品牌是属于自有品牌,消费者清楚所购品牌名称,与以纯无任何关系,涉及到以纯字眼的衣服销售额仅为7204元,利润1516元。

原告质证意见为,被告证据首先认可其销售了带有以纯字眼的衣服,被告有销售行为,截图当中有几个描述上有以纯男款、以纯,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被告销售以纯服装的行为,提交的吊牌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是其卖的服装中别的吊牌,被告利润是自己计算的,而且开店时间是2012年2月25日,光盘中只是计算了2013年一个月的计算情况,不能完全证实整个销售以纯衣服的销售情况。

本院对原告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系“以纯”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93xxx号,注册有效期为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

2006年6月14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郭东林,2009年9月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0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

2006年1月5日商标局认定“以纯”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王晓阳在淘宝网上以“淘淘1号旗舰店”的网名开设“青春永驻清爽一夏”店铺销售带有“以纯”字眼的各款服装。

原告于2013年6月1日因知识产权问题向淘宝网对“淘淘1号旗舰店”进行投诉,淘宝网向原告披露了被告的具体信息。

2013年5月14日年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于2013年6月14日出具了(2013)粤莞南华第004409号公证书,公证书第11页所附图显示:青春永驻清爽一夏店铺,主营:以纯t恤衬衫古田卡酷流kama版型……淘淘1号旗舰店,第12页附图显示:青春永驻清爽一夏店铺,宝贝推荐中有“朵以纯唐狮女装……,卡玛正品朵以纯女装……,卡玛设计以纯男装……”等表述。

被告王晓阳系通过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经实名认证的淘宝会员,其在淘宝网上以“淘淘1号旗舰店”为网名开设“青春永驻清爽一夏”商铺,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

原告郭东林主张被告王晓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为10万元整,其中律师费用2万元有发票原件,公证费用983元有发票原件,其他经济损失无相关票据。

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林作为第4118xxx号商标的受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权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告王晓阳未经原告郭东林的许可,在其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郭东林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相同或者类似,且以“以纯”“朵以纯”作为主营商品进行宣传。

被告辨称所售服装吊牌使用的是自有品牌,没有使用与原告“以纯”相近或类似的字样商标作为服装吊牌,对于以纯字眼的引入,本店仅留在部分商品标题搜索描述中如“朵以纯”、“以纯韩版版型”字样,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故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发生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以纯”商标(第4118xxx号)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晓阳赔偿原告郭东林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郭东林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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