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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刑执字第1461号
案件名称张某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张某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8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累计获得2个达标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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