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4183号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华比银行大厦**1402B。
诉讼代表人:陈曼萍,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容江,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n>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容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