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项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林国,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惠新,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陈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兰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4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