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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项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林国,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惠新,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陈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兰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4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汕头市宝德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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