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本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铭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点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