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0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凌城镇张光仓家具家电城,经营地江苏省睢宁县。
经营者:孟玲,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凌城镇张光仓家具家电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