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月芹(南京市六合区华峦百货超市店业主),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月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月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