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庞中祥与福建龙马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05号
案件名称庞中祥与福建龙马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庞中祥,福建龙马酿酒有限公司,邹志荣,李延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05号原告庞中祥。

委托代理人杜朝阳,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娥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马酿酒有限公司。

被告邹志荣。

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国。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中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5元(原告已预交4765元),由原告庞中祥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38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