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南通采采宝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丽。
被告南通采采宝超市有限公司赢牛分公司。
负责人陈亚丽。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爱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采采宝超市有限公司、南通采采宝超市有限公司赢牛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