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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150号
案件名称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15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Barkertown西路XXX号(W2693BarkertownRoad,Helenville,Wisconsin,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庆。

委托代理人宋远升,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RhinoSoftware,Inc.)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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