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卢延光。
委托代理人李俊。
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延光与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延光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延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延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卢延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