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83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文君。
被告:郦建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建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郦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