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
被告费琴(系无锡市堰桥镇勤丰百货店业主),经营地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西路。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琴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费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