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88号原告:李贤勇。
委托代理人:霍金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丽华。
委托代理人:郭桂兰。
被告:灯塔大地福园。
法定代表人:朱婕,系该园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
原告李贤勇、赵丽华与被告灯塔大地福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贺晓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悦主审、审判员庄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勇、赵丽华撤回对被告灯塔大地福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贤勇、赵丽华负担。
审 判 长 贺晓彬审 判 员 庄 俐代理审判员 高 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