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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

负责人郑振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波。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天顺,系两被告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期间,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以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案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上诉人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水库新村分公司、深圳市乐百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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