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新力路新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灵香、汤桂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萍,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建永利汇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80号海峡茶都2区305。
法定代表人吴永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绍全、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萍、福建永利汇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红萍、福建永利汇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