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1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国蒙,男,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福惠家百货便利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国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