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918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园路XXX弄XXX号1F。
法定代表人: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2918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21年5月31日,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瑶审判员 王琳泷审判员 刘嘉洛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