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兴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港联渔塘工业区第**幢。
法定代表人:覃厚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从玖,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第一工业区葫芦路**号厂房第*层。
法定代表人:林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青,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同兴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同兴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同兴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同兴威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