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04-3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鹿元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现台,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鹿元针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元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飞跃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跃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飞跃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