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94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豪。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新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业已履行。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