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玮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金亿路。
法定代表人孙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香兵,系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吴香兵家具一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香洪,系武汉市青山区成发家俱厂业主。
上诉人成都市玮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香兵、吴香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向玮恒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玮恒公司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玮恒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