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34号原告刘瑞霞,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桃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徐占营,总经理。
被告临沂桃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城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徐占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霞与被告临沂桃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临沂桃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城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瑞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