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熊明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明宝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33421.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明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